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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重庆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tamoadmin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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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赛事裁判和赛事管理是什么意思

2.重庆中考体育评分标准2023

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条例全文

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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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重庆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下发《2007—2008李宁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竞赛规程》的通知 大体协[2007]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参赛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大学生足球运动的发展,根据《2008年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活动计划》,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将举办2007-2008李宁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现将《2007—2008李宁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竞赛规程》和《2007—2008李宁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商务、宣传工作管理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各参赛高校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联赛的各项工作。

附件:1、《2007—2008李宁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2007—2008李宁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竞赛规程

一、联赛名称:

2007—2008李宁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

二、主办、协办、承办单位:

(一)主办单位: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中国足球协会

(二)协办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学校足球工作委员会、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足球分会

(三)承办单位:

1、第一阶段(本地区选拔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大学生(学生)体育协会、牵头学校。

2、第二阶段(南、北区预赛):

(1)第二阶段的比赛将分为:南、北两个赛区;

(2)两个赛区的承办单位待定,最终确定将采取招标、申请

争办的办法,申办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凡是具备必要承办条件及具有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学校均可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申请承办第二阶段南、北赛区的比赛。

3、第三阶段:(全国总决赛)

(1)2006—2007李宁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总决赛前四名的球队直接进入全国总决赛;

(2)南区预赛前五名、北区预赛前六名的球队进入全国总决赛;

(3)承办单位可选派一支队伍进入全国总决赛。

三、比赛赛季、比赛阶段、日期、地点及区域划分:

(一)比赛赛季:

中国大学生足球联赛以我国高等院校学年度为一个赛季,即以每年的10月至第二年的6月期间。每一个赛季(年度)的比赛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二)比赛阶段、日期及地点:

1、第一阶段(地区选拔赛):

(1)比赛日期:2007年11月—2008年3月间。

(2)比赛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自定。

2、第二阶段(南、北区预赛、赛会制):

(1)比赛日期:

南区:2008年4月18日—27日

北区:2007年5月12日—5月21日

(2)区域划分:

南区:上海、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湖南、海南、江西、贵州、香港、澳门、云南、四川、重庆。

北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西藏、辽宁、河南、山东、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3)比赛地点:

南区:待定

北区:待定

3、第三阶段(全国总决赛、赛会制)

(1)比赛日期:2008年6月1日—10日

(2)比赛地点:待定

赛事裁判和赛事管理是什么意思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5年8月21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63项、下放670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变相实施,不得转交有关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变相实施。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放权不卸责,加强对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尽职履责做好权力承接工作,发挥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此次取消、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和推进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推进取消和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决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重庆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取消的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主体权 力 依 据备 注1中小学示范食堂评审行政确认市教委1.《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5号);2.《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第二十八条;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体卫艺〔2012〕23号) 2重庆市重点新产品鉴定行政确认市科委1.《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三十八条;2.《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渝办发〔2011〕74号)国家层面已取消。3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表彰和奖励其他权力市农委《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第五条 4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0〕2号) 5对推广的农业生产资料新产品组织严格的试验示范和质量检测核准登记其他权力市农委《重庆市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法后取消。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第二条交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7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初审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取消初审环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8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审核其他权力市农委《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0〕19号) 9对酒类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市商委1.《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48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我市有关规定,该项权力已转移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0对不按规定缴纳蚕种价格风险金的处理其他权力市外经贸委《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征收蚕种价格风险金已经取消,该项权力随之取消。11征收征地管理费行政征收市国土房管局1.《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十一条;2.《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

重庆中考体育评分标准2023

赛事裁判和赛事管理是与体育赛事或其他竞技活动相关的两个概念。

1、赛事裁判指的是在体育赛事或其他竞技活动中担任裁判员的人员,裁判员是负责监督比赛过程,确保比赛公平、公正进行的专业人士,赛事裁判的职责是确保比赛的公平性和规则的执行,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2、赛事管理涉及到组织和协调体育赛事或其他竞技活动的各个方面,赛事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赛事计划、安排场地、协调各参与方、处理赛事注册和报名、管理赛事预算和资金等,赛事管理人员在整个赛事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角色,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以确保赛事的成功举办。赛事是指为了竞技目的而组织的比赛或竞赛活动,可以涵盖各种领域,包括体育、电子竞技、文化艺术、学术等。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条例全文

2023年全国中考体育分值与细则

河北2023年中考体育分值:30分

1. 考试项目:

男生考试项目:立定跳远、1000米、充气软实心球(2千克,直径:15cm左右),共三项。

女生考试项目:立定跳远、800米、充气软实心球(2千克,直径:15cm左右,使用时充气圆周为450-510mm。),共三项。

2. 考试分值

2023年是体育分值为30分的最后一年,从2024年开始河北省中考体育的分值就会变为50分。

2023年福建莆田中考体育抽考项目确定

此次抽考类项目为篮球运球绕杆往返、足球运球绕杆、排球对墙壁垫球,从三项技能中随机抽选一项考试;

抽选考类项目为50米跑、立定跳远、1分钟跳绳、引体向上(男)/斜身引体(女)、双手头上前掷实心球、1分钟仰卧起坐,从六个项目随机抽选三个项目,考生依据性别在三个项目中自选二项。

经现场抽签

最终确定篮球运球绕杆往返为抽考项目

50米跑、双手头上前掷实心球、1分钟仰卧起坐三项为抽选考项目

2023年体育中考项目设置

(一)体育与健康基本知识考试

1.考试时间:《体育与健康基本知识》考试与《道德与法治》科目同场合卷进行,单独一个模块,考试时间合计为100分钟,即原《道德与法治》考试时间为90分钟,增加《体育与健康基本知识》考试时间10分钟;

2.题型题量:共设16小题,每小题分,全部为单项选择题;

3.考试内容:以《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1年版)》第三部分课程内容中的水平四(7-9年级)、《福建省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教学指导意见(试行)》水平四中的“体育与健康知识内容和标准”作为基本内容。

(二)身体素质与运动技能测试

身体素质与运动技能测试分为必考类、抽考类和抽选考类三大类。

(1)必考类:1000米(男)/800米(女)、200米游泳;

(2)抽考类:篮球运球绕杆往返、足球运球绕杆、排球对墙壁垫球;

(3)抽选考类:50米跑、立定跳远、1分钟跳绳、引体向上(男)/斜身引体(女)、双手头上前掷实心球、1分钟仰卧起坐。

此次公开抽选活动进行的是抽考类、抽选考类项目的抽选工作,将于明年4月上旬至5月中旬之间完成初三学生身体素质和运动技能的测试工作,具体考试时间以市教育局通知为准。

2023年体育中考评分标准

2023年湖北黄石中考体育考核考核变化

2023年4月前后

初中体育与健康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新体育中考”)将迎来这些全新变化球类项目首次纳入考试。

据悉,新体育中考的考试对象是初中在校生,从2020年秋季入学的初一年级开始实施。

以往,体育中考主要是现场测试几个项目,如今,新体育中考对学生的评价方式变得更为多元。据介绍,新体育中考采取过程评价与目标效果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分为平时考核和集中现场测试两部分综合评定。总分为50分,其中平时考核为15分,集中现场测试为35分。

平时考核每学年5分。其中:体育项目测试成绩4分,课堂表现1分。体育项目测试每学年2项。每个项目允许有一次补考机会。截至目前,全市各初中学校已将初三年级与初一、初二两个学年的平时考核分数提交汇总。

集中现场测试一般在每年4月前后举行,根据相关规定,男生和女生的考试项目均为3项,其中,球类项目首次纳入考试。具体为:

项目1:1000米(男生)、800米(女生),必考项目。分值15分。

项目2:立定跳远和一分钟跳绳,考生从两个项目中选择一个。分值10分。

项目3:足球运球绕标志物、排球垫球、篮球运球绕标志物、乒乓球正反手连续击球。考生从四个项目中选择一个。分值10分。

2023年湖北襄阳中考体育考核实施方案

与2022年相比2023年体育中考有三个变化,男生引体向上、女生仰卧起坐得满分要求提高,排球考试规则有变初中获省运会前三名的,集中考试免考,计35分明年3月底开始考。

方案中介绍,襄阳市2023年初中毕业生体育考试的考试对象为襄阳市2023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项目设置及分值为:(一)必考项目: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15分);男生引体向上、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10分)。(二)选考项目:篮球、足球、排球选考一项(10分)。考试时间从2023年3月底开始至4月底结束,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主确定考试时间。

体育考试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为保障考试公平、公正,一个县(市、区)只设1个考点。考点实行全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试区域。

每名考生的三个项目必须在半天内连续完成,要坚持同一套器材、同一场地、同一测试人员,一把尺子量到底。入场后,考生由专人引导依次参加各个项目考试。考试操作流程为:分组点名检录→三大球→引体向上/仰卧起坐→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离场。

2023年陕西安康中考体育改革试点

从今年9月1日起,安康市率先在全省开展中考体育改革试点工作,中考体育总成绩由原有的60分提高到100分。

改革后的安康市中考体育内容由学生平时考核、现场统一测试和体育竞赛成绩加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考核仍由体育与健康课考核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版)测试组成。现场统一测试在原有项目不变的基础上,增加了体现敏捷性和协调性的必测项目——1分钟跳绳。现场统一测试项目具体设置为项目1: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200米游泳(学生自选1项);项目2:立定跳远、50米跑(学生自选1项);项目3:单杠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前掷实心球(学生自选1项);项目4:1分钟跳绳;项目5:篮球、排球、足球(学生自选1项)。体育竞赛成绩加分是为了鼓励学生经常性参加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根据赛事级别和竞赛成绩折算得分,作为加分项目分年度计入中考体育总成绩。

据了解,安康市中考体育改革后的计分办法主要是在原有计分办法的基础上,对各项目分值计入比例进行了提高。将平时考核成绩由原有15分提高到30分,现场统一测试成绩由原有45分提高到70分,中考体育总成绩由原有60分提高到100分。体育竞赛成绩加分每学年不超过5分,3年之和不超过15分;体育竞赛成绩加分后,体育中考总分如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记分;未超过100分的,按加分后的实际得分记分。同时,对考生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申请免试,以及考生因临时伤病申请缓考的各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3年湖北鄂州中考体育考核实施方案

鄂州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一、考试对象

鄂州市初中在校学生,从2020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开始执行。

二、考试内容与分值设定

初中体育与健康学科学业水平考试采取过程评价与目标效果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即平时考核和集中现场测试两部分综合评定。总分为50分,其中平时考核为15分,集中现场测试为35分。

(一)平时考核成绩计分办法(15分)

1.平时考核每学年5分,三学年共计15分。平时考核成绩按照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要求,每学年由学校集中组织考核,考核成绩由学生本人现场签字确认,并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规范折算记取。平时考核每学年得分换算办法为:85分以上为5分,70-84分为4分,60-69分为3分,59分以下为2分。2020 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因疫情原因,其七年级、八年级平时考核成绩按每学年5分记取;九年级按照年度体质健康测试实际成绩记取。三学年共计15分为满分。

2 .成绩汇总。平时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完成,学生成绩保留1位小数。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学校汇总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数据(含姓名、性别、学籍号、学校、入学年份、采集年份等关键信息),经相关负责人、校长逐级审核签字后,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原始登记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备查。

(二)现场测试项目及计分办法(35分)

1.测试项目:

(1)耐力项目:1000米(男生)、800米(女生),必考项目。分值15分。

(2)力量项目:引体向上(男生)、一分钟仰卧起坐(女生,以下简称“仰卧起坐”)或立定跳远(以下简称“立跳”),考生从两个项目中选择一个。分值10分。

(3)技能项目:足球运球绕标志物(以下简称“足球”)、排球垫球(以下简称“排球”)、篮球运球绕标志物(以下简称“篮球”),考生从三个项目中选择一个。分值10分。

2.选考项目确定:学生填写的《鄂州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选考项目申请表》,学校和任课教师要提前指导学生做好考试项目的选择。学校根据学生申请表进行审核统计,并在学校和班级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完成审核盖章后于3月30日前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集中现场测试报名结束后,考试项目不能更改。

3.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现场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按照《鄂州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统一考试方法说明》《鄂州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现场测试项目及评分标准表》计分。若体育考试成绩之和出现小数,保留1位小数。

4.成绩公布:每位考生三项考试结束后,电脑终端将自动生成成绩,由考试工作人员现场打印分数条给考生本人。对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通过复议机制比对证据材料对结果进行复议。每所学校考试结束当天,各考点办公室须打印该校考生体育考试成绩册一式四份,加盖区体育中考主管部门公章,一份交考试学校,一份交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份交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一份存档,接受考生和社会的共同监督。体育中考结束后将全程录像资料储存在移动硬盘,按考点、日期、参考学校编辑电子目录送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审验后封存至次年体育中考报名。

三、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主体

平时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完成。现场测试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试时间

平时考核中的按照七年级、八年级和九年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为准,时间为每学年上学期12月份 。集中现场测试安排在毕业当年的4月份进行。如遇下雨等恶劣天气,由考试领导小组决定是否中断考试。因上述原因中断考试,不能在半天内考完三个项目的考生,经考点办公室批准,可在当天考完。若当天不能考完的,已经考试的项目成绩无效,须另行安排时间完成三个项目考试,考试时间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另行安排。

(三)考试顺序

统一考试的1000米和800米是考生最后参加的考试项目;其他项目的考试顺序由各区自行安排。

(四)场地和器材

统一考试场地设置在封闭的、有200米以上4条及以上环形跑道的塑胶运动场内,有条件的区可以把部分项目设置在体育馆内。

所有项目的量评使用智能仪器设备测试,考试中使用的其他器材,必须是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合格的产品。

每一个单元的考试开始前,必须对场地器材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五、免考、缓考规定

1.关于免考的规定:(1)免考条件: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或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免考。

(2)免考程序:免考由考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明确意见,并出示当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民政部门鉴定颁发的残疾证书,填写《鄂州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免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经班主任和体育教师2人签字和学校审核盖章,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即可获准免考。审批后的材料存入考生档案。

(3)免考考生成绩评定:免考考生分为三类,其成绩评定标准如下:

第一类:初中阶段,因肢残完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修及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现场测试成绩按满分分值计入中考总分,平时考核成绩根按照满分给分。

第二类: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但未丧失运动能力而申请免考的考生,获准免考后,其现场测试成绩按满分的60%分值记入中考总分,平时考核成绩根据60%分值给分。

第三类:因伤、病不能参加某一项或两项现场测试的学生,可申请该一项或两项测试免考,获准免考后,该一项或两项成绩按该项现场测试满分的50%分值计入总分,其它非免考项目成绩按考生实际考试成绩计算,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实际情况给分。

(4)免考申请时间:各地考生免考申请集中审批时间定为3月30日前,4月5日前须向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报备。

2.关于缓考的规定:

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暂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由考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填写《鄂州市初中毕业生体育与健康学业水平考试缓考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学校和考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与正常考试相同,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集中统一组织。考生如因伤、病仍不能参加缓考的学生,须按免考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免考手续,其计分评定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如考生自行放弃缓考又未办理免考手续,则视其自行放弃作零分处理,已考项目按实际得分计入该生中考总分。

六、其他规定

(一)非本市就读鄂州报考学生。若能回鄂州参加集中现场测试,其最终成绩=考生集中现场测试得分+平时考核总分(原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国家体质健康数据平台成绩折算后分数)。若不能参加集中现场测试,其最终成绩按照平时考核总分(原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国家体质健康数据平台成绩折算后分数)记取。

(二)本市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已经认定的平时考核成绩有效,没有认定的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再进行过程性考核。对于2018、2019级因病或其他原因休学后复学参加新中考学生,平时考核得分=国家体质健康数据平台成绩折算后分数。

(三)在初中学段转学的学生。按以下两类情况分别处理:

1.由外市中途转入者,年度未能参加的平时考核得分=平时考核(原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国家体质健康数据平台成绩折算后分数)

2.本市辖区内转学者,已经认定的平时考核成绩有效;未认定的成绩,由转入学校根据本校的统一要求认定。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第23号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3日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处理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等状况,了解和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和应对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抵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

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申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年增长幅度应当不低于当年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四)接受有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宣传和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益经验;

(七)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制度;

(八)对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并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七条 文化、教育、工商、公安、通信、食品药品、价格等主管部门、文化执法机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予以协助。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思想、良好行为和科学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

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女性未成年人、未成年的残疾子女、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离婚后随其中一方生活的子女,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不得歧视、伤害、虐待或者遗弃。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心理发展状况,进行生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同居,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审慎开通移动通信终端上网接入服务,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房屋装修、车辆驾驶、电器使用、食品药品使用等方面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损害。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和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委托监护应当充分考虑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环境、经济状况、道德品质等基本情况,并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受委托监护人、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对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或者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帮助和教育,并送专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办理结果应当答复报告人并抄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

第四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度,保持与未成年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等专题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在户籍所在地、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居住地就近入学。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迫使未成年学生退学或者停止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违反国家和本市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和监护服务工作,外出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地区每个乡镇应当建立寄宿制学校,在乡镇、村社推行建立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托管服务机构,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给予寄宿费用减免或者资助。

鼓励社会捐资支持寄宿制学校和托管服务机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适时开展青春期教育和社会生活指导,配备心理健康辅导员,提供心理健康辅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确保课业量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相适应,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

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课外文化、体育、科普等活动,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

学校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的行为,并向学生宣传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或者与未成年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身体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应当保障校舍和其他校内设施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未成年学生的饮食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配备安保人员,实行校外人员入校检查登记,及时制止危害、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学校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校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制度,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及时处理校园及其周边治安事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发生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教学时间和课余时间免费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开放;寒暑假、公休日、节假日期间,学校的文化体育场所、互联网上网设施应当向本校未成年学生免费开放,相关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并给予答复,同时在处分决定中说明是否采纳的理由。

受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受处分较轻的,不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专门学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门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提供指导。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未成年学生被送到专门学校后,原就读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其专门学校学习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专门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开展心理辅导,矫治不良行为,并根据社会需要进行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工作制度,公开****,受理投诉和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心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或者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经费、场所、人员等资助。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的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规划草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至少应当建设一个区域性、综合性青少年活动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场所和设施。

未成年人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健康标准,建设者、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图书馆、文化馆、公园(植物园)、除文物建筑类和遗址类外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公益性互联网上网设施等活动场所,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公益性的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应当向学校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的未成年人集体参观和随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参观的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体育场馆、动物园以及非公益性的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物建筑类和遗址类的博物馆、影剧院对未成年人实行至少半价的票价优惠。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

中小学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和从事妨碍教学秩序和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营业活动。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有效身份证件实名登记制度。

第三十五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出版、播映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应当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向未成年人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有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或者提供烟酒;**销售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和兑付奖金。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烟酒经营及**销售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和**的标志。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如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

第三十八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对于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逐步扩大免费预防接种的范围。

卫生部门应当对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助学校开展对未成年学生的体检工作。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乞讨、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救助场所,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其监护人,并负责交送其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

第四十一条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或者阻挠。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有效矫治,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应当在专门场所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人民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派人到场。

第四十五条 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学校、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辩护人也可以进行社会调查。

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社会调查,如实提供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

社会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调查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逮捕、提起公诉和判处刑罚的参考依据。

调查材料不得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根据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情况,完善管教措施,开展帮教工作。

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挽救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家庭成员或者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劝诫、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由其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诫、制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拒不改正的,未成年人的亲属或者就读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撤销原监护人监护资格后,应当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原监护人仍应当支付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损害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民事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活动场所免费或者优惠开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落实身份证登记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其中有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形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移除,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迁移或者停业。逾期未迁移或者停业的,依照前款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次接纳两名以下未成年人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三十日;一次接纳三名以上未成年人或者一年内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的,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第五十九条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等的,由公安机关、文化执法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版、播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观看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信息,没有在醒目位置标识警示说明的,由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残忍、恐怖、色情表演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烟酒、**销售场所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酒类、民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向未成年人出售**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代销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向未成年人发送有害信息的单位、个人,由公安等职能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 泄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实施行政问责,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通报不及时查处或者不予依法查处的;

(三)为违法经营场所通风报信的;

(四)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规定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职权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其他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机构。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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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工作,提高竞赛经费使用效益,保障竞赛顺利进行,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以下简称单项竞赛)是指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年度竞赛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主办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第三条 单项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应设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单项竞赛资金筹集、使用、核算及管理等工作。单项竞赛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四条 单项竞赛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同时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单项竞赛圆满、顺利进行。第五条 单项竞赛财务工作应接受主办单位、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第六条 单项竞赛活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取参赛经费。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七条 单项竞赛财务部门根据竞赛规模、参赛人数、会期等开支因素以及收入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组委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编制预算时,要列出具体开支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第八条 承办单位筹集单项竞赛资金确有困难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适当给予补助,以推动当地体育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收入管理第九条 单项竞赛收入包括项目中心核拨竞赛经费收入、体委补助收入、广告赞助收入、广播电视转播权收入、门票收入及其它与单项竞赛相关的收入。第十条 单项竞赛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项竞赛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分配、挪用和隐匿帐外。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或上级体委拨入的竞赛费,应及时为其开具发票。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要积极培育开拓竞赛市场,充分开发单项竞赛无形资产和利用竞赛的广告媒体作用,积极、稳妥、依法组织收入,保证竞赛需要。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和组委会要加强对单项竞赛赞助合同的管理。合同签署过程中,集资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要共同进行充分的论证,明确与赞助商等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事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确保有关各方的利益和竞赛的顺利进行。组委会财务部门要掌握、监督合同的落实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与单项竞赛有关的各类广告活动,应由合法的中介人办理,双方以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中介费用应根据有关规定合理掌握。第十五条 以单项竞赛名义接受的赞助和捐赠的实物,必须计入收入帐并登记财产明细帐。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六条 单项竞赛支出要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严禁一切铺张浪费和攀比行为。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单项竞赛的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包括在包干定额之内。任何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各参赛队。

裁判人员酬金标准按项目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为降低单项竞赛费用支出,在保证竞赛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仲裁人员、裁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十九条 伙食费支出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标准,可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费标准规定的通知》〔(85)体计计字464号〕中的实物标准,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按照承办单位所在省市的优秀运动队伙食标准上浮30%-50%。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二、各代表队工作人员伙食标准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商主办单位制定。费用由各代表队支付。

三、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在伙食标准之外另列支“伙食补助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不得向参赛队收取。第二十条 住宿费支出的管理:

一、各代表队在编人员在竞赛期间的住宿费由组委会支付。

二、各代表队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队自理。

三、制定住宿标准既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保证运动队休息、安全、卫生。第二十一条 兴奋剂检测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以及兴奋剂检测费用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组委会应积极配合检测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

近日,重庆一体育事件引发全国人关注。12月14日,据重庆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报道,在2020重庆市业余足球甲级联赛第11轮比赛中,葫芦兄弟俱乐部77号球员邹承诚由于恶意蹬踹对方的球员,被处罚两年竞赛,并罚款3000元。在一些网友看来,小孩子年少轻狂,有纷争吵闹也许也挺正常,可是也有些认为,公平比赛是裁判来管控的,球场上的输赢只有能力技能的差异,个人情绪不该带去赛场上。

在12月13日的重庆葫芦兄弟足球俱乐部一场足球比赛中,当时比赛进行到54分钟时,球员邹承诚对对方6号球员严重犯规,据当时场上的比赛裁判员,比赛监督员,比赛录像记录等材料分析,当时大概是因为打球出现的纷争,邹承诚主动攻击报复球员6号进行绊倒和踢踹,并且二人被裁判红牌罚下后,主动攻击的球员依旧不顾劝阻再次推搡蹬踹对方6号球员,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并依据《重庆市业余足球联赛比赛要求及处罚规定》重庆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对该球员进行了通报批评,并且让其认真反思,做出书面检讨交给联赛主委会,并禁止其参加所有足球赛事及相关活动两年,与此同时,还给予该同学3000元的处罚。

此次事件发生后,赛事组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未来也将对此类违规违纪情况进行严厉处罚,创建一个安全公平的赛场,并且对于参赛队伍和运动员素质文明进行更进一步的筛选,维护好重庆市业余足球联赛的良好秩序和对外形象。

足球,篮球,排球等都是竞争性比赛,比赛一开始就肯定会定输赢。并且作为团体赛成员更有一种强烈的团体荣誉感,可是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无视规则,遵守规则,守好底线,时刻记得自己的道德行为是否规范,做一个文明的中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