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组织管理方案,体育赛事组织管理
1.我国大学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什么呢?
2.从哪几个方面组织体育赛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体育竞赛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体育竞赛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体育竞赛,是指采用售票、收报名费、接受赞助或者获取广告收入等形式举办,由举办人自负盈亏的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体育运动项目的范围,由上海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体委)根据国际体育运动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予以公布。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委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体育竞赛的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举办原则)
举办体育竞赛,应当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体育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二章 竞赛登记第五条 (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以下简称举办人)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人的条件)
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具体的竞赛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前款条件的具体内容,由市体委予以公布。第七条 (登记程序)
举办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一)举办本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30日前向举办人所在地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举办跨省市或者全国性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90日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举办国际性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和运动员参赛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开赛的6个月前向市体委申报登记,市体委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举办体育竞赛应当经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举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八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举办人申报登记体育竞赛,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三)竞赛规程、规则、组织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竞赛经费来源的证明;
(五)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六)竞赛使用的器材和设施的名称、类型、来源等材料;
(七)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基本情况以及体育运动项目的协会出具的同意派出裁判员的证明材料;
(八)竞赛经费的预算报告,包括竞赛的经费收支预算、盈利分配方法和亏损分担责任等事项;
(九)参与审计竞赛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构的名称。
除前款规定外,举办拳击、马拉松、攀岩、跳伞、滑翔、热气球、汽车、摩托车和对抗剧烈、超大强度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其他体育竞赛,举办人还应当提供医疗急救方案。
举办人委托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体育机构举办体育竞赛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举办合同和受托体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登记证的发放)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准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发给举办人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举办人,市体委或者区、县体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体育竞赛登记,并应当书面告知举办人。
体育竞赛登记证的有效期为1年。
我国大学竞技体育的组织管理机构是什么呢?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活动,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赛,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综合性或者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下列体育竞赛适用本办法:
(一)有报名费、门票或者广告等收入的;
(二)利用自有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
(三)接受捐赠或赞助的。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体育竞赛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体育竞赛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举办体育竞赛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申报登记。第六条 举办全市性(含跨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
举办本区(市)的体育竞赛由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登记。第七条 举办国际和全国性、全省性的体育竞赛,除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外,举办人还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三)有与竞赛项目和竞赛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竞赛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举办人申报体育竞赛,应当于竞赛举行3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举办人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三)竞赛场所使用意向书;
(四)竞赛器材和设施的情况证明;
(五)裁判员的基本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六)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七)体育竞赛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报告;
(八)体育竞赛的安全和医疗保障措施及急救方案;
(九)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举办射击、射箭、航空、热气球、武术、拳击、散打、赛车、蹦极、马拉松以及其他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竞赛项目还应当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发给体育竞赛登记证明;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举办体育竞赛需办理治安、消防等手续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体育竞赛经登记后不得随意变动。举办人因故确需变更竞赛的举办主体及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或者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于竞赛举行10日前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三条 举办人因故需取消竞赛的,除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外,还应当依法清理有关的债权债务,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体育竞赛举办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第十五条 实行体育竞赛督察员制度。
督察员由市、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派出,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在本辖区内举办的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行规则的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保证公平竞赛。
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赌博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十七条 体育竞赛经准予登记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接受赞助和收取报名费。第十八条 举办一般性体育竞赛,其门票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举办重大、特殊体育竞赛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物价部门核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体育竞赛,收取费用的,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第十九条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将经费收支预算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募捐性体育竞赛的收入,除按照已备案的竞赛经费收支预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外,必须全部交付受捐人。
举办社会福利募捐性体育竞赛,应当经民政部门批准。
从哪几个方面组织体育赛事
在中国,高校竞技体育的主要主管机构是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而真正的主体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和教育部体育卫生艺术司。教育。体育健康与艺术系训练处负责中国高校课外体育训练,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负责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和举办全国高校体育运动。比赛和其他体育活动。
由于大学生体育协会是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和社会组织,需要在民政部备案,所以民政部参与宏观管理。开展高校体育活动和比赛需要国家体育总局的技术指导,国家体育总局也参与管理。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于1993年在民政部重新注册为社团,也就是说,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发展只有10年的历史。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股东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办的,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协会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等重大事项。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在休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筹备会员大会的召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聘任或罢免,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处、单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会各组织的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协会还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委员会下设分支机构,即高校竞技体育的个体分支机构、单位、代表处和办事处。
一、管理内容
(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的活动组织申办、承办与组织管理。
(二)负责组队参加市级以上比赛。
(三)负责监督落实体育**公益金,用于竞赛和训练方面的情况。
(四)负责对优秀运动员、裁判员等级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五)负责对县业余体校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办大型体育比赛活动由体育局负责,并取得县政府的同意,承办比赛组织管理运动会又体育局负责。
(二)负责选拔组队,训练运动员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并向社会公布比赛成绩。
(三)体育**公益金用于体育比赛和体育训练经费,向上级部门申报,并接受审计监督。
(四)受理裁判员三级以上人员材料申报,业务股审核分管局长审批。
(五)依照条件向上级体育部门申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立,经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